(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与建档工作。县文化行政部门对普查工作要统一安排、培训和技术规范指导,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县文化馆和各乡镇文化站具体实施。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进行全面调查,并运用各种媒介、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普查结束后,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乡镇进行检查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
(七)制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在普查的基础上,制订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乡镇规划。确定保护范围,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目标,各乡镇政府、管理区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并认真组织实施。
(八)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品名录体系。通过制订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建立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体系,经县、乡镇政府批准公布。
(九)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县文化文物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项目、重要传承人和重要代表作及技艺的抢救工作。各乡镇政府、管理区要不断完善征集和保管制度,坚决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失或出境。
(十)加强文化生态区的保护和利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护较完整的村镇和地方建立文化生态区,列入保护名录,制定保护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予以实施,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
(十一)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有关业务部门要不断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推动传承保护和传播利用工作。
(十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政府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要以传承人为中心,建立健全命名、表彰、扶持制度和政策,加强保护和传承试点工作,命名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示范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个人)进行传承活动。加强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
四、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了切实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及分管副县长担任,县委办、政府办、发改、财政、建设、公安、教育、民政、水利、交通、文化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文广出版局,办公室主任由文广出版局长担任,负责办理文化遗产保护的日常具体工作。各乡镇政府、管理区要切实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县政府建立景宁县文化遗产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有关政策措施,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乡镇政府、管理区要成立相应机构,落实责任,完成保护管理体系。要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树立大文化观念,加强协调,资源共享,形成合力,共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把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县级文化文物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照保护文化遗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