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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落实“五纳入”,切实保护文化遗产。乡镇政府、管理区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五纳入”考核和监督体系。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财政每年安排文化遗产专项经费50万元,并逐年增加。县财政每年从城市建设配套费中安排5%的专项经费,用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大力鼓励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捐资文物保护事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我县文物保护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我县文物保护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要加大重点文化遗产项目的经费投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税务部门要研究完善税收优惠的相关政策,拓宽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赠、赞助和参与文化馆(站)、博物馆事业,建立健全文化馆(站)、博物馆等公益性单位的资金多元投入机制。依托景宁文化遗产资源的优势,积极策划有影响的文化活动,做大做强文化产业,形成各具特色、富有活力的优势产业群。

  (三)重视人才建设,增强科技创新。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增强科技创新意识,研发新技术,推广新成果,为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保障,努力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保护意识。各乡镇政府、管理区和县文化遗产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好“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力度,通过举办相关的学术交流、专题讲座、陈列展览等活动,使公众更多地了解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满足人民群众接触和感受文化遗产的需求和愿望。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组织参观活动,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畲乡报、县广播电视台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探索新的运作和宣传方式,介绍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知识,宣传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政策和措施等,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营造和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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