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机构设置和编制确定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以政府为主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根据我县实际,我县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由原乡镇卫生院转型组建,新组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同时保留所在地卫生院的牌子。在没有实行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之前,暂确定为准公益类事业单位,实行差额拨款。鹤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按照省编委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浙编办〔2007〕58号)核编,乡镇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暂按《浙江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讨论稿)进行核编,待该《实施意见》正式出台后根据各乡镇卫生服务机构所承担的职责任务、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重新予以核定。(具体核编见附件)
(三)人员纳编与身份转换
要坚持实事求是和确保质量的原则,按照定编定岗、公开招录、择优聘用、积极稳妥、逐步到位的要求妥善进行。一是在原乡镇卫生院的在编人员中通过组织考察直接任用或竞争上岗等形式,把德才兼备、作风正、懂业务、善管理的优秀人才选拔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领导岗位(主任、副主任),直接纳入卫生服务机构编内管理;二是原乡镇卫生院的在编人员通过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等形式由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择优聘任,并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纳入卫生服务机构编内管理。以上被聘用人员身份自聘用之日起转为与机构性质相同性质。没有被聘用人员其身份保持不变,实行半年的待岗期,期间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调配试用,重新竞争上岗。在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期间,可采取多种途径妥善予以分流,具体分流办法参照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相关政策执行,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四)探索新的工资分配机制
要逐步建立重实绩、重贡献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自主、灵活、激励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营造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用人环境,增强卫生服务机构的自身活力,推动卫生服务机构的持续健康发展。在全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出台前,积极开展按管理、技术、责任、工作量的大小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工资分配机制。各卫生服务机构要在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工资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可自主确定各类人员的内部分配办法。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各卫生服务机构的内部分配方案必须由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各卫生服务机构内部分配要同时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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