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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
(景政发〔2008〕45号)


  为切实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让广大残疾人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精神,经研究,县政府决定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现就实施这一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平等、参与、共享”的要求,把残疾人事业发展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着力完善政策体系,着力健全长效机制,着力提高面向残疾人的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着力解决广大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构建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有效促进残疾人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创业,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使广大残疾人在积极参与小康社会建设的同时,共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成果。

  (二)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工作目标。以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为重点,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残疾人康复工程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努力使广大残疾人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共享小康生活。到2012年,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有适应指征贫困残疾人的助明、助听、助行等康复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力争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基本纳入居家安养、集中托养和日间照料。

  二、基本内容和实施要求

  (一)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加大对重度残疾人的生活保障力度。从2008年起,对我县低保家庭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人(指残疾等级二级(含二级)以上者),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我县的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补助金。这项工作,由县民政局会同县残联共同组织实施。

  (二)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对我县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有适应指征并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由政府出资,实施助明、助听、助行康复行动。即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为符合条件的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这项工作由县残联会同县卫生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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