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经济结构转型和世界经济金融危机,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1号)、《
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
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09〕第3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市场准入成本,支持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实行大中专毕业生首次创业“零首付”。对毕业两年内的大中专毕业生首次设立注册资本在3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零首付”注册资本,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首次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创办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的,一律不受出资额限制。
(二)实行大中专毕业生首次创业“零收费”。对毕业两年内的大中专毕业生首次创业的,在登记注册时不收取任何费用,并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自2009年4月1日起,在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qhaic.gov.cn/)上免费为大中专毕业生创办的企业发布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公告。
二、放宽住所(经营场所)限制,方便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经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城管部门批准设置的临时性商业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允许以建设规划许可文件作为产权证明。
(二)对从事机动车运输(含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个体演出、个体演出经纪等流动经营方式的,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可将经营者的住房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三)对从事翻译服务、软件设计开发、网络技术开发、动漫设计、电子商务经营项目的,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允许以居民住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