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关于青海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2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27日)废止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经中〔2009〕20号)
各州、地、市经(贸)委,有关单位:
为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行为,推动担保业规范发展,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建设,现将《青海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一月十四日
青海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行为,推动担保业规范发展,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依照《
公司法》、《社团登记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家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依法设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主要从事担保、再担保业务及相关融资服务并独立承担担保责任的专业化融资服务机构。
第三条 青海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是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担保机构的指导、服务、监管。州、地、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是所属辖区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