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四条 建立担保机构设立和变更备案制度,并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统计报表制度和绩效考核办法。担保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向备案管理机关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机构情况表、业务统计表和其它资料。

  第五条 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政策扶持与多元化投资相结合,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开展信用担保与提高企业信用相结合。

  坚持以积极引导、多元投资、多层次构建、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为指针,鼓励发展政府出资或出资参股的担保机构;大力发展以法人资本、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商业性担保机构;支持企业设立互助性担保机构;积极支持为担保机构提供保证服务的再担保机构建设。

  第六条 担保机构应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控制风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科技创新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劳动密集型企业、农副产品深加工和农牧业产业化项目等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

  第七条 担保机构应建立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和科学决策程序。担保机构要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提高担保评估能力;建立承保资金监控机制,对项目要制定跟踪方案,责任到人。

第二章 担保机构设立

  第八条 设立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和章程。

  2、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三年以上从事金融或经济管理的职业经历,掌握任职专业知识,有3名以上熟悉担保业务的专业人员。

  3、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科学的担保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防范措施。

  4、注册资本符合法定条件,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5、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和开展业务的设施。

  6、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从事信用担保、融资担保、履约担保和再担保及其他经核准的融资服务业务。符合政府对担保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总体要求。

  第九条 对担保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实行备案制。资本金超过伍佰万元(含伍佰万元)的担保机构要在登记注册后30日内到省经委备案;低于伍佰万元(不含伍佰万元)的担保机构要在登记注册后30日内到所属州、地、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