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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物业管理规定(2008修改)[失效]

  (一)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二)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 管理规约;
  (四)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单。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三条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发布信息,必须经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加盖印章方可对外公布。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要求召集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应当及时召集。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名册,并指定专人保管。业主名册应当包括业主的姓名、房号、建筑面积、联系方式等内容。
  产权发生变更或者联系方式改变的,业主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委员会建立业主名册。
  业主名册仅供核对业主身份、投票权数及通知业主参加会议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未按时移交的,可由辖区派出所协助移交。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使少数业主合法利益受到损失的,受益业主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不得转让或者以出租、挂靠、外借等形式变相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承揽物业管理业务的,应当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资料,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分期开发建设的,前期建成部分已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后期建设部分不再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时限完成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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