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转发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事业单位登记费并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事登[2008]05号)
各市、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现将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事业单位登记费并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国事登发[2008]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11月13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关于
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予以安排”。2008年12月15日,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以川财综[2008]68号文件转发了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的通知。国家和省相关部门的文件均明确要求取消“事业单位登记费”。为了做好取消事业单位登记费的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充分认识此项改革对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事业单位负担的重要意义,强化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提高执行文件规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