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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葫政发〔20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7〕20号),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要求,现就我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发展县域经济战略,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县域经济,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先行试点、有序推进的原则。在取得经验基础上逐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范围。

  2、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严格准入标准,明确操作程序,规范公司运作。

  3、明确职责、防范风险的原则。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试点企业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4、贷款“小额、分散”的原则。确保试点公司严格经营范围,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取向,切实为县域小型企业和县域经济服务。

  5、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试点公司坚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市场化经营运作。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成立葫芦岛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石文光 副市长

  副组长:
  包宏科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翠杰 市经委主任

  成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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