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葫政发〔200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3号)精神,为使我市城乡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水平适应经济发展形势和基本生活消费需求变化,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为:连山区、龙港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提高到270元;南票区、兴城市提高到265元;绥中县、建昌县提高到230元;农村非农业提高到205元;定期定额救济提高到140元。
农村低保标准为:建昌县、绥中县、兴城市、连山区、南票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提高到年人均1240元;龙港区提高到年人均1500元。
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为:一是集中供养对象。建昌县、绥中县、南票区、龙港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提高到每人每年2300元;兴城市、连山区提高到每人每年2500元。二是分散供养对象。建昌县、绥中县、南票区、龙港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提高到每人每年1600元;兴城市、连山区提高到每人每年1500元。
2、城乡低保边缘户标准。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为:连山区、龙港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提高到310元;南票区、兴城市提高到300元;绥中县、建昌县提高到260元;农村非农业提高到230元。
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标准为: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上浮20%确定。
3、城市低保分类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凡是纳入城市低保的优抚对象、一人户、残疾人、高龄老年人、在劳动年龄段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接受基础教育的在校中小学学生、单亲家庭分类救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其中三无对象分类救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按照上述原则,具体标准可由各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此次城市低保标准调增后,2008年以来对全市城乡低保对象实施的物价补贴不再发放。
二、切实落实保障资金
提高城乡居民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所增加保障资金,仍按原有渠道解决。其中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保障资金,扣除省拨资金后,其余不足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按4:6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