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定
(揭阳人民政府 二00九年一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为,保障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下同)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和方式等范围内,对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以及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时灵活选择、自由处理的权限。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制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法制机构和监察部门负责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负责本部门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五条 实施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相关因素,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不得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第六条 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自由裁量细化、量化的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法制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