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还应根据执法依据的变化或执法客观条件的变化,对行政自由裁量细化、量化的标准进行调整,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法制机构备案。
第八条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实施后30日内制定相应的行政自由裁量细化、量化的标准。
第九条 行政机关要将确定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项目,依法、科学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明确各个层次执法人员的权限。
第十条 行政机关要在法律框架允许的前提下,根据自由裁量事项的难易程度等情况,制定系统内部自由裁量操作规程,采取便民措施、简化执法程序,减少执法环节,缩短执法时限,加快执法流程,提高执法效率,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结合实际,对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涉及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决幅度、实施种类以及时限等予以合理的细化和分解,制定出具体、可操作性的执行标准,作为本机关实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工作依据。
第二章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量化的标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在同一罚则中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多种处罚种类的,应列明不同情况,对何种情况应给予何种处罚做出相对应的规定;
(二)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较大的,应列明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一个相对固定的罚款数额、比例或倍数。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间幅度较大的,应列明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一个固定期限或幅度较小的期限;
(三)符合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在列明具体情况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不得增设或创设条件。符合法定从轻情形的,一般可规定按下限处罚。符合法定减轻情形的,一般可规定低于下限处罚;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能立即改正的应责令其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要求限期改正。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各行政机关可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确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相对人行使权利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列明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一个固定期限或幅度较小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