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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已于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促进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市已成立了以常务副市长崔枫林为组长的葫芦岛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负责组织、推进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电话:3110453、3110594),是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综合协调,制定规划,通报情况,交流经验,督促检查,推进工作。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各级公共机构要有一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同时要设置能源管理岗位,落实岗位责任制,责任明确到人。要建立并完善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加大能源监督管理工作力度,有步骤、分阶段地组织实施节能改造。市直各部门制定的年度节能改造计划要于上一年度的7月15日前报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和实行垂直管理的机构,还要承担组织、指导本级系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推进的职责。

  二、要认真摸清公共机构的能耗底数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耗统计,如实记录能耗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帐,每月汇总,按季度逐级报送。2009年1月15日前要完成公共机构基本情况信息、建筑基本情况信息和2005年至2007年的能耗基本情况信息的统计报送工作(表1-3附后)。

  三、要科学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节能工作规划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节能规划要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目前,要组织力量抓紧制定“十一五”后两年本级公共机构的节能规划,于2009年1月底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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