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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意见的通知


  新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发放渠道

  (一)精简职工所在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待遇能够得到及时落实的,救济补助费按新标准由原渠道发放;因企业破产、转制等原因造成救济补助费不能发放的,转由民政部门管理。今后,因企业破产、转制导致待遇不能落实的精简职工,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可随时转由民政部门管理。

  (二)救济补助费由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的,继续由各机关事业单位按新标准负责发放。

  (三)民政部门除负责原有的救济对象外,还负责移交的破产、转制企业的精简职工救济补助费的发放。

  各级民政、劳动保障、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经委、中小企业、粮食、供销社、商业等部门负责调整待遇标准的政策指导和督促落实。

  四、资金来源

  由于60年代精简老职工救济补助费资金来源渠道不同,解决的办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各地、各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切实保障救济补助资金来源渠道畅通。凡救济补助费由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的,所需资金仍由原渠道解决。

  五、要求

  (一)各县(市)区、各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要本着对精简职工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在对象确认、审核登记、待遇标准调整、资金发放等各个工作环节上建立科学的工作制度和良好的运行机制,实现规范化管理。要认真按照新标准,及时将救济补助费发放到精简职工手中。对没有按标准发放救济补助费等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牵头处理解决。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要对救济补助费进行统筹安排,确保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各级财政要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救济补助资金,并随对象数量的增减和救济补助标准的调整做相应调整,同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落实相应的工作经费,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对转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破产、转制企业精简职工待遇的落实,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精简职工持精简手续或已享受待遇的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县(市)区民政局登记;

  2、县(市)区民政局按地区和精简企业类别(省属、市属和县属)进行分类后,向原精简企业的同级国资委或经济局发函确认企业是否破产、转制。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对企业状况进行确认,并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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