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中山银监分局要密切配合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管;组织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培训工作;监测小额贷款公司与其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关联情况;及时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依法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时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市工商局依法办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的工商注册登记;承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巡查和企业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管工作;依法实施企业年度检验,确保登记注册事项的合法。
(七)市公安局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资料进行留案备查;联合市金融办、工商局、中山银监分局、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等单位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金融环境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八)其他部门要大力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结合自身职责,加强管理和指导。
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筛选原则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坚持服务“三农”和小企业,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按以下原则筛选确定:
(一)充分考虑区域布局,有效配置金融资源。
(二)试点所在镇区有一定经济实力,小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融资需求大,且民间资金充裕,但区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企业和“三农”的贷款供给不足。
(三)试点所在镇政府(区办事处)有能力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管及防范风险,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提供必要支持。
(四)试点所在镇区内有符合粤金〔2009〕10号文规定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
试点镇区的选择由市金融办调查后提出备选名单,经市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政府确定。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报程序
(一)试点镇区可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经试点镇政府(区办事处)筛选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向所在试点镇政府(区办事处)提交书面报告及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包括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公司设立方案、责任承诺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股东基本情况等),由试点镇政府(区办事处)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
(二)试点镇政府(区办事处)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递交的申请材料后,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报市金融办,内容包括背景情况介绍、试点工作方案和风险处置承诺等。
(三)市金融办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方案进行复审,在征求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建议,再上报省金融办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