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二00六年工改后农村乡镇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复函
(川人办函〔2008〕307号)
成都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执行川人办发〔2007〕424号文件过程中相关问题的请示》(成人报〔2008〕103号)收悉。根据四川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6〕47号)和省人事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我省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四川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川人办发〔2007〕424号)有关规定,经商省教育厅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川人办发〔2007〕424号文件中,2006年7月1日及以后直接从各类学校聘用到农村乡镇(不含县城所在的镇,下同)及以下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制度,“从到单位报到起薪之月起执行转正定级工资,转正定级工资高定1级薪级”,是指从到单位报到起薪之月起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并高定1级薪级。
二、2006年7月1日前直接从各类学校聘用到农村乡镇及以下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2006年工改时套改确定的薪级工资,如低于农村乡镇及以下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同岗位序列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薪级工资的,从2006年7月1日起,按同岗位序列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薪级工资标准执行;如达到或高于农村乡镇及以下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同岗位序列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薪级工资的,不能高定薪级工资。
三、2006年7月1日及以后有工作经历的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聘用到农村乡镇及以下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工作的,按所聘岗位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工资。
四、在农村乡镇及以下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调离上述单位后,比照新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工资,原高定薪级工资不予保留。
特此函复。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