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厦门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赐贵
二OO九年三月十四日
厦门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相关备案事项(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审批),依照本办法实行集中办理。
前款所称的集中办理,是指对建设项目审批实行统一受理、组织办理、统一送达。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建设项目审批集中办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建设服务中心的成员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建设服务中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分中心,就近就地开展建设项目审批集中办理服务。
第四条 建设服务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立统一的审批服务平台,提供建设项目审批集中办理服务;
(二)确认进入建设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审定并公布相关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
(三)制定建设服务中心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并负责实施监督;
(四)协调相关审批部门开展建设项目审批集中办理工作;
(五)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建设项目审批集中办理工作情况,提请研究有关重大事项;
(六)组织实施建设服务中心进驻人员的绩效考核;
(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审批办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应在建设服务中心统一设置的审批服务平台开展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执行建设服务中心工作制度。已进入建设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不得在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平台以外进行收件受理、收取补正材料或送达审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