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窗口应当在建设服务中心现场为申请人提供网上申报及申请材料电子化的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建设服务中心和各审批部门应当建立信息网络安全责任制,确保网络运行安全。
第四章 协调服务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由建设服务中心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一)制定建设服务中心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
(二)确认进入建设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
(三)设立建设服务中心分中心;
(四)确认建设服务中心组织并行审查、联合审批办理的审批事项;
(五)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
建设服务中心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当参加主任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建设服务中心召开工作例会、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或协调处理:
(一)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
(二)审定、修订办事指南;
(三)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重大投资建设、引资项目的前期审批工作;
(五)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审批部门驻建设服务中心负责人应当参加工作例会、专题会议。
第二十二条 建设服务中心主任会议、工作例会、专题协调会形成的会议决议,审批部门应当执行。对不能形成决议或对执行有关会议决议分歧意见较大的,由建设服务中心报市人民政府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申请书格式文本由建设服务中心统一制作和公布,并免费提供。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的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审批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建设服务中心为重大投资引资项目、政府统一建设的工业园区、重要的社会公建项目等建设项目审批提供协助组织申请材料等代办服务。
第二十五条 建设服务中心应当提供统一的收费服务场所,方便申请人依法缴交建设项目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