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审批集中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建设服务中心的运作实施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及审批过程监督。
第二十七条 建设服务中心建立建设项目审批集中办理督办制度,建立审批事项电子督办系统,加强建设项目审批的实时监督,督促审批部门依法履行审批职责。
第二十八条 建设服务中心可采取以下方式督办:
(一)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对审批办理进行提示和警示;
(二)实时核查办件凭单,掌握审批办理状态;
(三)核查违反建设服务中心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的行为;
(四)出具督办意见书;
(五)通报审批办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建设服务中心应当做好投诉的受理、调查、核实、处理及投诉的移交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 建设服务中心应当对审批部门驻建设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廉政、勤政考核,对成绩优异的予以表彰奖励。建设服务中心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应当通报相关审批部门。
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考核有关规定给予建设服务中心单列优秀等次指标。
审批部门在建设服务中心的工作情况纳入该行政机关的绩效考评范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建设服务中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建设项目审批事项依照本办法应当集中办理,而拒不进入建设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二)已进入建设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又在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平台以外进行收件受理、收取补正材料或送达审批决定;
(三)未经建设服务中心审定而擅自变更办事指南内容;
(四)违反建设服务中心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建设服务中心会议决议;
(六)拒不建立与建设服务中心网上审批平台数据交换,实现审批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