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遂府办发〔2009〕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共遂宁市委、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遂委发〔2008〕12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林地资源配置目标,促进林地规模经营,加快林业产业发展,实现兴林富民,保障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将《遂宁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遂宁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权流转秩序,保障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的经营权及其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林权流转,是指林权权利人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将其可以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和集体林地的经营权,依法全部或部分有偿或无偿转移给他人或组织的行为。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第三条 林权流转主体是林地经营权的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林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权流转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林地的林权流转适用本暂行办法。
依法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改变林地用途,进行非林业建设的林地使用权流转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五条 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切实加强对本区域内发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活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