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让方和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工作单位和住所;
(二)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林地类型、座落位置、四至界线、宗地地形图或示意图、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株数、林产品常年产量等;
(三)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
(四)流转期限及起止时间;
(五)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六)合同期满时森林、林木和林地存量的处置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市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拟订制作供参考使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三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期限,应根据森林、林木的林种、树种、面积和林地的开发目的、开发形式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四条 林地承包经营权经原承包方的书面同意后,可以采取转包、出租等方式依法再流转。原流转合同对再流转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后需要采伐林木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实行采造挂钩。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流转时,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
森林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第十六条 林权在流转期间,因其林地被依法征收、占用的,其森林、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按流转合同办理,合同未作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办理,双方协商不成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林地补偿支付给发包方,林木及其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转入方,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
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办理。
第四章 流转程序
第十七条 承包方可以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组织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由委托方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