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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区、县安排林木采伐专项指标,用于规模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活立木采伐。已经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经营期限在30年(含)以上的,可享受以下政策:用材林面积在1000亩(含)以上的,受让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送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确定合理的年采伐量,可以实行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单列;用材林面积在500亩(含)以上、1000亩以下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木可采资源情况优先安排采伐指标;用材林面积在100亩(含)以上的、500亩以下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区、县采伐限额执行情况优先安排采伐指标。规模经营的期限和面积以依法办理的《林权证》为准;
  (二)放活木竹经营,允许林权所有者自主销售。对依法采伐的林木,可上市销售,实行产销直接见面;
  (三)对建有原料基地的投资者,优先审批其木材经营加工资格;
  (四)允许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展林下种养业,开发森林旅游业;
  (五)林地流转后取得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木竹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原木、原竹获得的收入,依法免征增值税。对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发展林木种苗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获得的收入,如无特殊规定的,依法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金融部门积极开展《林权证》抵押贷款业务,《林权证》抵押登记工作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章 完善林权流转制度

  第二十六条 加强领导,建立林地流转机构。区、县建立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林地流转领导小组,明确相应的林权流转管理机构、办事机构。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推进林地流转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乡镇应建立林权管理和林地流转信息系统,构建完善的信息网络,搭建林业产权交易平台,完善服务体系,依法规范流转,实现林地流转方式市场化。及时收集和发布流转信息,畅通流转渠道,帮助出让方联系流转对象、协调价格、签订合同、督促兑现、调处纠纷。
  第二十八条 落实林权流转经费,确保工作正常开展。区、县按照林地面积不低于0.2元/亩的标准安排林权管理、林地流转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到机构、职责、人员、经费四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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