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变更市城区桥梁年费征收方式的通知
(遂府函〔2009〕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适应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需要,市政府决定对市城区桥梁年费征收单位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市城区涪江二、三桥机动车辆通行费年费收缴方式变更为由市交通部门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证大厅内设“市城区桥梁机动车辆通行费年费征费窗口”收取。
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积极配合,在办理机动车辆年审、新车入户、车辆报废和外地车迁入等手续时,要严格把关,认真核实城区桥梁年费的缴纳情况,对未缴纳城区桥梁年费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三、城区桥梁年费收费标准按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遂宁城区桥梁实行年费加次费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川交发〔2005〕152号)执行。
四、根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第七章48条规定,对不按规定缴纳城区桥梁年费或次费的,可处应缴纳通行费一至三倍的罚款;强行通过收费站的,可处应缴纳通行费三至五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