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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遂宁市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5届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五日

遂宁市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企收费和价格管理,规范涉企收费和价格行为,提高涉企收费和价格透明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根据《四川省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遂宁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企收费和价格的公示行为,适用本实施办法。
  涉企收费是指企业建设、开业、生产、经营和改制、改造、改组等过程中所涉及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的费用(一般称“行政事业性收费”)。
  涉企价格是指企业建设、开业、生产、经营和改制、改造、改组等过程中所涉及的社会机构向企业提供的重要的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的服务价格(一般称“服务性收费”)。

第二章 公示原则

  第三条 涉企收费和价格的公示采取集中公示和单独公示两种方式。具体形式可以是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公示栏和单项小册子等。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执收单位(机构)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公示有关涉企收费和价格的项目和标准。
  通过市、县(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申办的有关事务所涉及的收费,由市、县(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公示。
  未通过市、县(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申办的有关事务所涉及的收费,由执收单位在收费窗口(点)公示或在接受申请时向申办者提供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单行册。
  服务价格由提供服务的机构对其服务内容所涉及的价格在收费窗口(点)公示或接受委托时向委托者提供其价格项目和标准单行册。
  第五条 涉企收费和价格的公示内容:执收单位(机构)名称、收费(价格)项目、收费(价格)标准、计价单位、收费(价格)依据(必须注明最高批准机关和贯彻中转机关名称及文号)、收费范围(注明可收取的范围或禁止收取的范围)、收费(价格)性质、投诉电话及公示内容的核准日期。公示内容应当简明、直观、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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