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移民安置实施迁建规划和投资发生较大变更;
(九)控制性工期发生较大变更;
(十)河道、堤防线路发生变化;
(十一)河道防护型式、高程、长度、厚度发生较大变更;
(十二)建筑物的控制性结构尺寸、高程、基础处理方式发生较大变化;
(十三)节制闸、涵孔孔数变更;
(十四)金属结构、设备型式发生较大变更;
(十五)泵站的装机容量变更,机组型式、单机容量及台数变更;
(十六)电力系统接入方式、电气主接线和输变电方式及主要机电设备的选型和布置变更;
(十七)增减工程项目内容;
(十八)投资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投资减少量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的10%以上;
(十九)未列入上述情形的其它重大设计变更。
六、项目法人应在准备变更、尚未正式开展重大设计变更的勘测设计工作前7天报省水利厅进行事前备案。
七、对于需要事前备案的重大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应及时按照要求完整详细填报《江苏省水利基建项目重大设计变更事前备案表(暂行)》;对于技术复杂的重大设计变更,应组织专家或咨询机构对该重大设计变更进行咨询后再填报《江苏省水利基建项目重大设计变更事前备案表(暂行)》;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相关参建单位研究确定,并在7天内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八、省水利厅收到事前备案申报表后,在15天内提出初审意见:
(一)资料不全、不具备事前备案条件的,将事前备案表退回原申报单位并告知理由;
(二)对于省水利厅具有审批权限的项目,经初审提出不同意、修改方案、基本同意、同意开展重大设计变更的勘测设计工作的意见;
(三)对于最终审批权限不在省水利厅的项目,省水利厅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作为重大设计变更依据。
九、对紧急抢险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市水利(务)局或项目法人在口头报告后可先行组织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填报《江苏省水利基建项目重大设计变更事前备案表(暂行)》和办理设计变更申报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