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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每年3月1日前,符合要求的人员可按第十二条规定向省水利厅申请入库。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省水利厅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达五次的。

六、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表: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申报表


  姓  名

  专  业

  工作单位

  江 苏 省 水 利 厅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工 作

单 位

出 生

年 月

职 务

职 称

毕业院校及其专  业

学 位

联 系

方 法

详细通讯地址

电话(办)

电话(宅)

手   机

申请专业(最多3项):

□水工建筑物施工及安装   □机电设备  □金属结构  □电气设备

□房屋建筑和市政  □装饰  □水土保持和绿化   □道路桥梁 

□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硬件)   □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软件)

□水利物资生产和采购   □工程造价   □移民

主要从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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