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聊政办发〔2008〕86号)
东昌府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镇(街道办事处)、乡、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市和乡村建设的基本手段,是促进城市和乡村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聊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为东昌府区行政辖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街道办事处)、乡、村庄规划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和审批,并依法组织实施。要加大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城乡规划建设用地符合国家用地标准。对建设过程中违反规划要求或建成后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工程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科学合理编制规划,严格规划审批制度
(一)规划编制
1.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政府要按照东昌府区政府批复的年度规划编制计划,组织编制镇(街道办事处)、乡政府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2.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政府要依据镇(街道办事处)、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市规划局编制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3.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二)规划审批
1.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将镇(街道办事处)、乡、村庄规划方案报经东昌府区政府同意后,报市规划局进行审核。
2.市规划局将规划方案提请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初审,再由市规划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对初审后的规划进行审查。
3.市规划局将审查后的规划向社会公示后,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复。
三、规范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管理
(一)镇(街道办事处)、乡驻地占地1公顷以上(含1公顷)的建设用地项目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和国、省道沿线100米范围内非村(居)民自建自用居住用地和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