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扩大金融开放,促进金融交流合作
1.实施金融产业开放战略。鼓励金融企业尤其是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引入具有较高管理水平的战略投资者,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股权结构。加大政府推介力度,提供优惠政策,加强与省内外金融机构的沟通和联系,积极引进辖外银行机构、保险业机构及外资金融机构,完善金融业组织体系。
2.加强金融界人才交流和培训。根据金融业各类人才特点,制定引进和培养计划,吸引一大批金融专业人才。与高校联合开办金融干部培训班,通过开展学历教育、组织专业讲座等形式,提高金融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为金融业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储备。
(三)推进金融生态建设,优化金融业发展环境
1.建设面向社会的以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发布、信用监督和信用惩戒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信用体系。依托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平台,逐步实现向金融机构及社会其他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深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积极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创建活动。对信用好的企业、个人,在信贷授信以及招投标、项目审批、工商年检、税收管理服务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信用度差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和曝光;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舆论监督等手段,在全社会形成激励守信和惩戒失信的机制。加强信用与金融知识宣传教育,积极倡导和培育信用文化,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
2.加快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建设。根据经济主体的多层次需要,特别是中小企业、农户等群体的发展需求,构建多层次、分工有序的信用担保体系。根据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以政府为主导,推动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健全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法制环境,落实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政策,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大力支持民营担保公司发展,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投资入股,建立面向民营企业的担保机构。鼓励设立各类会员制担保公司,力争各县(市)引进或新建2家以上担保机构。争取设立农业担保机构,通过政府补贴等形式,鼓励商业担保机构开展农村担保业务。建立健全担保行业风险控制、运行监测制度和损失补偿机制,提高担保业的运作效率。
3.提高行政服务水平。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落实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简化行政审批、抵押登记手续,最大限度地为银企合作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和中介服务分离制度,依法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提高中介服务质量,为银行信贷支持企业发展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资料。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和破产行为,依法落实和保全金融债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禁运用行政权力干预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