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聊政办发〔20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聊城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聊城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处理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正常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实施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行为而发生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关。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案件。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制度,成立协调机构,所属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和调查工作。
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事宜,由东昌府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办理。
第四条 协调和处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保障争议当事人平等行使权利。
第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农业、劳动保障、财政、建设、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农业人口统计、土地补偿分配办法等基础性工作。
第六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同时告知被征地所有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申请举行听证、协调、处理、裁决的权利和期限。
第七条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争议当事人应当向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原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