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实施意见
(聊办发〔2009〕2号 2009年1月4日)
近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加大了对非法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专项治理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非法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现象反弹严重,部分县市已呈泛滥趋势,治理难度加大。为进一步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确保我市政治安全、信息安全、文化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9号令)、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法发〔2007〕3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广电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101号)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将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紧密结合起来,按照总体部署、重点推进、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联合执法、常抓不懈的原则,坚持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并重,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坚决遏制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建立健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全市广播电视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任务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129号令,彻底清查全市居民小区、社区、村庄,非法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俗称“小耳朵”),对安装和使用的个人和未经批准的单位,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广大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要积极宣传、劝阻违法违规行为,尤其对本人安装使用的要带头拆除。
(二)严格执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设立标准。严格按规定对申请设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进行审批,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络到达的地方,不再批准独立设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已经批准设立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站应与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联网,并拆除原设立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