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审批标准。申请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限于: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办公区域),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集体办公或居住的公寓。接收内容不得超过经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在我境内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范围。
(四)对农村党员现代远程教育所使用的卫星接收设施,要统一编号,并予以明显标示,以便于区分和管理。
(五)严格执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的许可证管理制度。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业务;未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六)严格执行定点生产、定点销售、定向销售登记注册制度。凡定点生产销售企业须持国家信息产业部核发的资格认证审批文件,安装单位须持市广播电视局发给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未取得审批文件或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相关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七)严格执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不得进入市场销售的规定。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供销方式为,由经批准设立的安装单位直接向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定点生产单位购买。未经批准从事定点生产和安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托运、销售或携带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八)严格执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出口管理制度。通过贸易渠道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由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不能提供上述批件的,一律不予放行。禁止任何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包括天线、高频头、接收机、编码器、解码器、解压及接收一体化装置)入境。
(九)严格执行加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广告管理的规定。除经正式批准定点生产企业外,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种媒介发布宣传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专用解码器、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接收方法及境外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广告。
三、明确职责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和安装企业的注册登记,并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把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纳入日常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按照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检查生产、进口、销售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产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