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部门负责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负责全市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的审核、审批和管理。
国安部门负责全市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查。并视情况采取必需的技术防范措施。
公安机关负责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对非法生产、销售、进口、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院负责对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予以审查与公诉。
人民法院负责对执法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件及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案件,依法予以审判、执行。
综治办负责把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并对有关职能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610办公室负责了解收集举报有关卫星电视传播反动信息情况,会同广电、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打击涉及卫星电视传播邪教内容的行为。
文明办负责将创建无非法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村、镇、社区、单位活动,纳入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和年度精神文明建设的考核内容。
四、 强化措施,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关系到国家的政治安全、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市里成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组织、协调这项工作的开展。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度,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建立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及时研究、探索建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努力推动全市广播电视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严格行政执法。各级有关部门要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对于擅自生产、销售、进口、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违规接收、传送卫星电视节目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将2009年列为全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整治年。专项整治分两个阶段进行,其中2月至6月为宣传动员和集中查处阶段;7月至12月为全面巩固提高阶段。市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并分别于6月、12月进行考核评比,对考核结果进行表彰通报。综治办、工商、广电、公安等部门要立足本职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整治活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行动、重点封堵生产、销售运输源头,彻底查缴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的卫星接收设施,确保健康有序发展。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核发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企业和从事安装业务单位营业执照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同时把封堵生产、销售源头,查缴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的卫星接收设施纳入各有关部门的日常工作监管范围,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确保不反复、不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