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补充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补充通知
(遂府函〔2008〕20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8〕37号),结合市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遂府办发〔2008〕10号),现就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一律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居民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从2008年12月1日起,契税按1%征收。
  三、凡符合原登记房屋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水平;原登记住房因地震造成房屋垮塌或受损有安全隐患;原登记住房属于危旧房屋且已纳入拆迁改造计划其中一条,均属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范围,可以享受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可通过加名、联建、转让等方式促进存量土地和在建项目的开发建设;对有利促进项目建设的并购、合作或联合开发可视为同一开发主体,办理相关手续。
  五、以土地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大宗地块,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具有地块分宗条件的前提下,由土地受让方提出申请,经城乡规划部门在审定总平面方案后,办理分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分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六、规划和建设部门在建设项目总平面图规划审定后,可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分期审批和分期收取城建费用,并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七、国有商业银行、地方金融机构对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良好的房地产企业,要认真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8〕37号),积极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研究可操作性的办法。
  八、对经营业绩良好的企业因资金困难不能当期申报并缴纳税款的,按程序办理三个月的延期申报纳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