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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应急管理“一岗双责”责任制的通知

  (一)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负责把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的发展规划,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必要时直接组织指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各级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管理工作负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管领导责任。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应急演练、信息发布和预警等;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应急保障和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建设等工作;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推进应急管理工作各项体系建设。
  (三)各级政府领导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指挥分管范围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涉及两个以上政府分管领导时,由工作主要方面的分管范围内领导牵头处理,必要时由主要领导协调处理。
  (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是本部门(单位)应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和本部门(单位)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积极做好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三、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一岗双责”保障机制
  (一)加强应急能力建设。要切实做好应急管理人力资源、财力保障、物资保障等工作,加快推进各级政府应急指挥平台建设,把应急指挥平台和应急预案有机联系起来,促进和确保应急管理“一岗双责”责任制全面落实。
  (二)严格目标管理。要严格落实应急管理监管责任,强化各级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把应急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细化实化考核指标体系,健全应急管理考核制度。
  (三)强化督导检查。省政府应急办、省监察厅、省政府督办室等部门要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一岗双责”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实行应急管理“一岗双责”责任制的指导督促,确保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头。
  (四)严肃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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