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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定期公布捐赠资金收支情况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定期公布捐赠资金收支情况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8〕3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切实管理好、使用好抗震救灾捐赠资金,提高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定期公布捐赠资金收支情况的通知》(川办函〔2008〕233号)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加强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的意见》(遂委办〔2008〕144号)精神,现就加强定期公布救灾捐赠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建立健全抗震救灾捐赠资金收支情况公示制度,及时公布、公示捐赠资金的接受、使用情况,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资金安排结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监督。
  二、各地、各部门要准确统计汇总接收的每笔捐赠资金的收支情况,包括捐赠来源、接收时间、接收捐赠金额、捐赠人意愿、安排方式、安排去向、安排时间、安排金额等内容,定期公布、公示。
  三、市直各部门务必于发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截止10月31日前接收的捐赠资金收支情况填报到遂宁市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布、公示(填报业务由市政府公开办公室和网管中心培训辅导,联系电话0825-2988817,0825-2314377)。从即日起,每周一对接受捐赠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更新,特殊情况及时更新。
  各区、县政府及其部门应按上述要求在同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公示。受灾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要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张榜公布、公示。
  四、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捐赠资金收支情况的统计汇总和公布、公示工作,捐赠资金收支情况的信息公开遵循“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提供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市政府将对各区县、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单位)救灾捐赠资金收支情况统计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单位)救灾捐赠资金收支情况统计表

  单位:元

捐赠来源

接收时间

接收捐赠金额

捐赠人意愿

安排方式

安排去向

安排时间

安排金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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