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启动公路客运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机制降低公路客运联动票价的通知
(甘价服务〔2008〕374号)
各市、州物价局、交通局(处):
近期国家发改委降低了成品油价格,按照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交通厅《关于建立甘肃省公路客运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甘价服务〔2006〕306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启动公路客运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机制,降低公路客运联动票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甘价服务〔2006〕306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启动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机制。具体是以现行公路客运人公里第二次联动运价0.112元为基础,省内不同线路等级和车辆类型的人公里运价(基价)下调0.008元。下调后执行人公里0.104元运价(基价)(运价计价基础详见《甘肃省汽车旅客油价运价联动运价表》)。此次启动客运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机制后的价格是公路客运人公里最高运价,不同线路等级车辆类型的具体执行票价,各客运运输经营企业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可下浮执行。
二、农村道路客运价格不实行联动,仍按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发布<甘肃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甘交运〔2000〕第18号)规定的每人公里基本运价0.10元执行。
三、按照国家成品油价格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涉及公路客运企业的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输附加费按照国家新规定执行。
四、各级价格、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按本次规定进行测算监制新的公路汽车客运营运里程及票价表,并及时公布执行。各运输企业要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及时在车站侯车室、客车车厢等显著位置对公路汽车客运营运里程及下调后票价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价格、交通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群众的监督。
五、各级价格、交通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客运市场运营状况的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对不执行下调公路客运票价政策,自行上浮、擅自提高客运票价,扰乱市场秩序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客运企业经营秩序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
六、《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第二次启动公路客运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甘价服务〔2008〕188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