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准予平凉市价格认证中心等十六家价格评估机构丙级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的通知
(甘价服务〔2008〕369号)
各市、州物价局,各价格评估机构:
根据《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2号令)、《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发改办价格〔2005〕259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行政许可项目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备案制管理项目的公告》(甘政发〔2005〕38号)和《甘肃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甘价服务〔2006〕126号)规定,经审核研究,决定准予平凉市价格认证中心等十六家价格评估机构丙级资质等级认定,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现通知如下:
一、准予平凉市价格认证中心等十六家价格评估机构丙级资质等级认定。
二、准予资质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2号令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价格评估执业义务,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主动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根据有关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每年对评估机构的业务质量、所具备条件、收费标准等进行检查,价格评估机构须不断改进服务条件和业务质量,参加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集中审验和考评。
四、经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如违反执业规范或价格法律法规政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准予资质认定的机构名单及相关情况在甘肃价格网(www.gswj.gov.cn)公布,供公众查询、监督。
附件:甘肃省价格评估机构丙级资质认定审批名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甘肃省价格评估机构丙级资质认定审批名册(2008年第二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