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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8〕3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遂宁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遂人发〔2008〕39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遂宁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遂宁市城区建成区和广德、灵泉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市城区各园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及行政处罚按现行体制执行。
  规划、环保、水务、交通、卫生、公安、工商、物价、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配合城市建设和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并逐步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
  市建设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装备和经验,不断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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