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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一布局。
  市建设部门和园区建设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国家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垃圾转运站、垃圾(粪便)处理场(厂)、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 制定新区开发、旧城改造等综合性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的内容。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征求建设部门的意见。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十六条 车站、大型商场、文化娱乐、旅游景区、景点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各单位、住宅小区、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自行设置垃圾桶等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五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公共厕所应当按规定设置公厕标志,并对外开放。
  居民使用公共厕所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
  第五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关闭、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出方案,报所在建设部门或园区建设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后拆、有所改善的原则,建设新的环境卫生设施。
  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第五十九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具备专门的清洗场地和设施。
  城市车辆清洗实行自愿、有偿的原则。
  机动车清洗站法人或运营场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六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及服务管理

  第六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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