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实行审批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 下列项目,可逐步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服务企业:
(一)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
(二)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的收集、运输;
(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四)由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其他环境卫生作业项目。
依法中标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不得非法转让或转包。
违反规定的,发包的部门或单位可以终止其服务合同。
第六十二条 从事市容和环境卫生社会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循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文明服务,规范运作,达到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其委托组织和单位及尚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县城市建设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省政府《
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建设部《建筑渣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现象,都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
建设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城市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六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文明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对应当予以受理的事项和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