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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和《云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切实做好补贴资金兑付和管理工作

  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国家确定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对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省级财政预拨后,各州、市财政局要尽快将补贴资金落实到县乡,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实行乡级审核、县级兑付、“涉农直接补贴一折通”发放。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工作效率,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账户。同时,要切实做好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发放工作,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延迟农民购买家电的补贴申请,发现问题将严肃查处。

  五、加强部门配合和组织协调工作

  家电下乡工作是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时间紧、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齐心协力做好工作。商务部门要积极做好补贴产品销售网点的确定、销售、配送、维修、退换货等工作、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补贴对象的审核和资金兑付工作,工商和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监督,宣传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各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配套联动,做到心系农民、情系农民、服务农民,严格按家电下乡政策要求,切实将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做好做实。

  各州(市)县要尽快成立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并将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名单于2009年1月20日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云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更好的统筹城乡发展及国内外市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有关精神,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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