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五条 补贴方式: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六条 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第七条 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第三章 补贴的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
第八条 补贴对象:凡全省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购买人”),均可享受财政补贴,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
第九条 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和手机,具体规格和型号按商务部、财政部发布的执行。
第十条 有效时间:凡在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底止,购买人在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财政补贴。
第三章 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各州、市农业人口和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和消费意愿等,测算年度补贴资金规模。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测算确定的各州、市补贴资金规模,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州市。各州、市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补贴资金特设专户,再由县级财政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兑现给购买人。实施过程中,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部分,由州、市级财政先行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