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和《云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结束后,各州、市财政局会同同级商务部门核实汇总本州、市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在3月底前报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清算。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现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购买人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申报。

  (二)申报时购买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云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附后);

  2、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4、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5、购买人“涉农直接补贴一折通”专用存折(尚未开立专用存折的,应及时到相关金融机构开立涉农补贴账户和一折通存折);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乡镇财政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4、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乡镇财政所初审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要及时报送县(市、区)财政局;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当面作出明确说明。

  (三)县(市、区)财政局对乡镇财政所上报的补贴申请,认真审核无误后,应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补贴资金特设账户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涉农补贴一折通”开户银行,由其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补贴账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各州、市财政局负责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省财政厅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