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配备兼职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8〕3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加强基层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各区县政府要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配备兼职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负责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依法行政工作。请各区、县政府于2008年11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内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兼职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名单报市政府法制办,联系人:郭小菊,联系电话:5866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