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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景政办发〔2008〕9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八年十二月五日

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规范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维护惠明茶生产经营秩序,保证惠明茶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惠明茶生产、销售以及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惠明茶”,是指鲜叶全部采摘自地理标志保护地域范围内经认定的茶园,并在上述区域内按浙江省地方标准《惠明茶》标准生产、加工的优质绿茶。其中“惠明白茶”属于“惠明茶”中的系列产品。

  第四条 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范围,即景宁畲族自治县现辖行政区域。

  第五条 非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生产的茶叶不得称为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未经核准的茶园、单位、个人不得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禁止伪造冒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禁止在惠明茶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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