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惠明茶生产加工单位不得为非惠明茶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的茶叶鲜叶提供加工或者代加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管理委员会(以下称“惠明茶管委会”)负责全县惠明茶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对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标志使用监督管理,惠明茶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称“惠明茶保护办”)设在县质监局。惠明茶保护办由相关部门配备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领导。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机构及人员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对惠明茶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发布惠明茶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对惠明茶产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调解决惠明茶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四)指定专用标志的印刷企业;
(五)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专用标志的印刷及使用等有关情况。
第三章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茶园证书管理
第九条 惠明茶生产经营者,应向惠明茶保护办申报茶园面积、方位和产量等基本情况,经惠明茶保护办审查,取得《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茶园证书》及一定数量的表明产自该茶园的鲜叶或毛茶的标志(以下称“茶农标”)。茶园证书是种植者证明惠明茶原料(鲜叶或毛茶)产自地理标志保护范围的证明。
惠明茶生产经营者原申报的种植面积、品种、区域发生变化,应重新申报,经惠明茶保护办审查后,换发证书。茶园证书有效期3年,到期换证。茶农标每年核发一次。
第十条 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经营者使用专用标志必须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向惠明茶保护办提出申请,填写《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