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代码证、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
2、申请报告(包括简介);
3、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地理标志茶园证书);
4、加工企业产品包装和标识标签样本;
5、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合格检验报告;
6、年产惠明茶预计销售量和销售额;
7、遵守《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承诺书。
由惠明茶保护办初审合格,报省质监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批准后,发给《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证书》,方可使用专用标志。该证书有效期3年,到期换证。
第十二条 专用标志由国家标准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产区名称组成。
持有专用标志证书者有权在其生产的惠明茶的标签、包装物、说明书、广告上以及相关经营场所使用专用标志,但生产者在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外的车间、分厂、联营厂以及外地分装厂所生产的绿茶,一律不得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三条 专用标志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可印刷在包装物上,也可粘贴在包装物上。《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茶园证书》、《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证书》由惠明茶保护办统一制作、颁发。
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企业必须报惠明茶保护办核准后方可印刷,其每年印刷的企业及数量应报惠明茶保护办备案。生产者对每年茶叶包装物、标签的使用情况,应及时报惠明茶保护办备案。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者必须按《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证书》所列的产品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标识,不得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
第十六条 专用标志使用申请每年复审一次,由惠明茶保护办组织复审,复审时间为每年2月底。
第四章 生产、销售管理
第十七条 惠明茶茶园环境应符合无公害生产环境要求,按标准种植,建立鲜茶生产、销售台帐和农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