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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处理行政复议疑难问题的若干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处理行政复议疑难问题的若干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赣工商法字[2008]15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正确处理好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中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现将《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处理行政复议疑难问题的若干指导性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探讨、参考。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送省局法规处。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
处理行政复议疑难问题的若干指导性意见

  现就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中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提出正确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如下:

  一、利害关系人的把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应是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也有资格提起行政复议,但如何确定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比较难。行政复议机关遇到对于是否存在“利害关系”难以判断的案件时,一般应当先行受理,在受理之后进行审查。如果发现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确实没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有下列情形的要区别对待:

  1、经销商因经销侵权商品被工商机关行政处罚,未申请行政复议,但生产商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因为工商机关的处罚决定直接影响了生产商的利益,生产商与工商机关的处罚决定有利害关系。

  2、在有些复议案件中,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自己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认为自己是公司的股东。但该事实的确认,有待于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加以判决,由于法院尚未审结案件,申请人的身份尚未确定。对其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可以在接收复议申请材料后,中止案件的处理,等待法院判决后,再根据判决的内容决定是否受理复议申请。

  3、公益举报人以工商机关没有给予答复而以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复议的,工商机关应予受理。对于举报作出的答复提起行政复议的,鉴于申请人属于纯粹的公益举报人,即所举报的事项与自己的个人利益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不应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

  4、企业的债权人以债务企业为了规避债务,提供虚假文件,使得企业注销,对工商机关的注销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应予受理,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企业职工对于企业注销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应根据企业的性质、职工提起复议的事由分别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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