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件受理
1、工商机关应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的要求出具证明,如属于登记信息,档案信息,不需要进行“判定”而直接依据客观内容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应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工商机关提供的证明如不是直接源于登记记载的内容,而是进行加工后作出的,当事人对此提出复议的,工商机关应予受理。
2、工商机关作出的“责令改正”行为的行政复议,工商机关应予受理。
三、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对于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如果工商机关履行了合法的送达程序,最后以公告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超过120日(公告送达60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60日)仍未提起复议申请的,申请复议的期限就此届满。如果没有穷尽法定的送达方式,直接予以公告的,应视为公告方式不合法,当事人自知道被吊销执照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的,应予受理。
四、信访、举报与行政复议
1、信访与行政复议的界限不够清晰,一直是困扰复议机关的一个重要问题。为了避免造成反复信访、复议的情况,各级工商机关应进一步规范处理信访、举报的程序,分清处理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与一般的信访件的不同处理部门和不同程序,使当事人的来信来访件件有着落,属于本机关处理的,及时答复;属于下级机关处理的,应及时下转。
2、上级工商机关将当事人要求其处理的举报向下转至下一级工商机关调查处理,下级机关经调查后答复当事人,而当事人认为其举报应由上级机关处理,以上级机关不作为为由申请复议的,工商机关不应支持。因为根据工商法规,各级工商机关分别有不同的职责权限,上级工商机关把应由下级工商机关处理的事项交由下级机关处理,并无不当。
五、行政不作为的复议
对于以行政不作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复议的,首先应审查相关工商机关对某一事项是否具有法定职责,应查明是否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的内容。认定被申请人已经“作为”的标准是,工商机关根据举报的内容,对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着手进行了调查处理,有时在举报人申请行政复议时仍在调查之中,有时已经调查终结,并给予了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就可以认定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至于是否满足了举报人的诉求,不是认定“作为”的标准。被申请人在接到举报后超过60日没有采取任何行动,而在申请行政复议后才开始调查处理的,应认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